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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草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乡村公路,不得在乡村公路上擅自设卡、收费。在乡村公路及其用地范围内禁止打场晒粮、洗车修车、摆摊设点。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目前乡村公路工作中普遍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是“断头路”现象比较严重,建议提升乡村公路规划的科学性和前瞻性,提高道路通畅率。据此,三次审议稿增加了“提高路网连通率”的内容。
《条例(草案)》还明确,未依法履行乡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职责的;截留、侵占、挪用乡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的;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以上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