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首页 | 新闻热线 | 在线投稿
当前位置:

湖南启用监管系统 确保交通违法处罚“零减免”

来源:长沙晚报 作者:张萌 雷文明 编辑:刘飞越 2013-10-16 09:07:35
时刻新闻
—分享—

  记者 张萌 通讯员 雷文明

  违法停车可以现场纠正或禁停标志不明晰的,不得处罚;高速公路施工路段和匝道严禁测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只接受违法行为人、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昨日,省公安厅召开新闻发布会,省公安厅副厅长汤向荣发布《湖南省公安交警规范执勤执法十条规范》,全面规范执勤执法和便民利民工作,请市民监督交警规范执勤执法。同时,省公安厅宣布正式启用交通违法罚没款收费监管系统,实现交通违法处罚缴款信息可监、可查,从技术层面确保交通违法处罚“零减免”。

  典型案例 政府公车违法同样交罚款

  7月26日下午,邵阳市交警支队直属大队,一辆丰田卡斯特客车的驾驶员蒋先生因为7月6日违停被抄了牌,来交100元罚款,被很多人围观。因为他的车牌是“湘E00001”,这是邵阳市主要领导常用的座驾。去年6月底,邵阳市六个部门联合发文,实行公职人员交通违法“零减免”制度,“1号车”违法也要接受处罚。邵阳市交警部门的数据显示,一年来公车交通违法处罚率从45%提高到100%。

  今年6月以来,为有效解决违规销除交通违法记分、买分、卖分,违规减免罚款等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突出问题,省公安厅下发通知,明令禁止减免任何车辆的交通违法处罚,并全面规范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监控记录资料录入、审核、告知、处理、记分和修改、撤销等工作。截止到9月底,全省交通违法处罚到位率与去年同期相比提高6.19%,交通事故四项指数(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受伤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同比分别下降10.29%、32.15%、8.47%、11.9%。

  湖南举措 启用监管软件预防违规减免罚款

  还想通过“特殊”途径销除车辆交通违法记录、减免罚款?今后在湖南行不通了。昨日起,全省启用交通违法罚没款收费监管系统,14个市州公安局交警支队和高支队的收费系统启用收费监管软件,省公安厅对所有市州交通违法处罚缴款信息可监可查,从技术上预防违规减免罚款。

  据了解,在这一系统启用前,部分地方上的公务车或是有“关系”的车,往往能在违法后得到减免处罚,个别县的交通违法有70%以上被减免。“今后交警部门只要做出了处罚,所有的信息都会进入这个系统。如果没有按照规定处罚,信息不匹配,系统会提示出现异常,违法记录也无法消除。”省公安厅相关负责人介绍,该系统的操作权仅限于省公安厅交管局,各市州交警部门只有查看权限。

  长沙行动 曝光和处理一批“最牛违章公车”

  7月底以来,长沙市交警支队先后向媒体通报了省、市直属单位“最牛违章公车”,20台违章20次以上的公车的车牌、违章次数和所属单位被曝光。

  此前不久,长沙市交警支队还曝光了10个省直单位的10辆违章20次以上的公车,这些公车分别来自省信访局、省地方税务局、省财政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等单位。违章次数最多的是省高院一辆号牌为湘ASR373的小车,高达67次。

  相关链接

  湖南省公安交警规范执勤执法十条规范

  1 规范测速工作。

  测速设备应保持功能完好并经检定合格;固定式测速设备设置地段应向社会公布;流动测速应当使用制式警车并在测速路段设置警示标志。高速公路同一方向持续运行60公里内(其他公路30公里内),不得重复设置测速设备,因重复设置而被记录的超速违法信息,不得作为处罚的依据。未经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批准并对外公布,不得在城区道路上实施测速。

  高速公路施工路段和匝道严禁测速。

  小型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含)以下的、在其他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含)以下的,依法给予警告处罚,不记分。

  2 规范道路交通信号。

  定期对交通信号灯的配时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予以合理优化; 道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和安全防护设施因设置不规范或出现故障、损坏等原因导致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信息一律不得作为处罚的依据。

  3 规范违法停车处理。

  违法停车可以现场纠正或停车禁止标志不明晰的,不得予以处罚。拖移机动车或抄牌的应当放置告示牌或违法通知单,明确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和接受处理的单位。

  4 规范“套牌车”违法处理。

  套牌车与被套牌车车身外观结构特征明显不符的,1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套牌车与被套牌车车身外观结构特征相似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给予合理答复。

  机动车登记地或机动车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处罚窗口统一为“套牌车”的受理部门,由受理民警按程序完成内部转递、审批。

  5 规范交通违法行为处罚。

  严禁各类社会中介代办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只接受违法行为人、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处理交通违法行为,并主动公示图片等证据材料。

  在处理交通违法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严格查验核对上述人员的身份,并将上述人员的驾驶证、车辆行驶证和身份证复印备查,相关法律文书签名与上述证件保持一致。

  6 规范交通违法行为异地处罚受理。

  违法行为人、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申请异地处理无异议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的,机动车登记地和高速公路省际卡口公安交警部门应当受理。

  7 规范交通违法行为告知。

  同一车辆在同一地点发生同一种交通违法行为三次以上(含)的,应当主动告知该机动车所有人或驾驶人接受处理。未告知的,对该车辆在同一地点再发生的同一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不得实施处罚。

  8 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

  对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公安交警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的证据(但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证据除外),分析事故成因。

  9 规范机动车查验。

  机动车查验员应当按规定项目查验机动车,对大中型客货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校车、进口车等重点车型重点查验并落实双查验员制度,严禁不按要求查验机动车签注“查验合格”意见。

  10 规范交通协管员管理。

  交通协管员不得从事扣车扣证、处罚、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等执法活动。

阅读下一篇

返回红网首页返回专题频道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