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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执法行为是法治的必然要求

来源:红网 作者:曹梦辰 编辑:叶鹏 2013-09-18 00:07:00
时刻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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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车闯红灯要处罚、破坏环境要处罚、制假售假要处罚……针对大量分门别类、裁量权弹性大、程序复杂的行政处罚,湖南省政府法制办着力从制度层面规范各级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行为,为优化全省经济发展环境做出积极贡献。(9月12日红网)
  
  近年来,通过多次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和制定出台一系列制度条例,湖南省在推动规范执法,推进法治湖南建设方面做出了诸多尝试,对涉企检查、涉企收费、行政处罚的执法力度和规范处理方面也取得了一些进展和成效。然而,仍有部分执法人员尚未摆正执法理念,办案不公、执法不严、执勤不文明、失职渎职等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不仅妨害了司法公正,有损法律威严,还可能迟滞经济发展,阻碍社会进步。因此,要践行党的群众路线,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就务必做到规范执法,执法为民。
  
  执法规范化是一项涉及到统一执法思想、完善执法制度、优化执法主体、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等内容的系统工程,任何履职不规范、不作为,履职不到位、不充分,履职者缺乏责任意识,不思为,履职者法律素质不高,乱作为都是规范执法需要整顿的对象,只有理性、公正、文明、规范的执法才能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才能加快法治湖南的建设进程。
  
  执法规范化建设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取信于民,服务于民,要提升执法公信力,让人民群众真正信赖执法机构,执法队伍在执法活动中就必须做到文明执法,规范到位。执法是一种权力,更是一种责任,执法机构与其他政府机构同样担负着“为人民服务”的使命,故而,执法主体首先要切实处理好“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摆正公仆与主人的关系,并且始终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去执法,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着力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真正做到让人民群众满意,实现理性、平和、文明、规范为民服务的宗旨。同时,也应当谨记,人民群众不仅是执法机构的服务对象,还是执法行为的监督者,善于听取群众的意见,积极采纳建设性的建议,建立起与人民群众互利互助的共荣关系,不仅有利于执法机构的规范执法,提升其为民服务的形象,还有利于民众增强法治意识法律观念,加快构建一个和谐的法治社会。
  
  古语有云:“法乃公器,民为邦本。”法不阿贵,法不徇情,作为国家公器的法律,其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在于规范个人和群体的行为,维持社会秩序,以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敬畏法律才能善用法律,规范执法不仅体现在执法过程中大公无私,还应当有健全的、与时俱进的法律体系和监督体现来保障整个执法活动的顺利进行,这才是规范执法的真正内涵。
  
  文/曹梦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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