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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政法机关人员到企业办案尽量不穿警服不开警车

来源:红网-潇湘晨报 作者:谭旭燕 彭玲 罗敏 编辑:刘飞越 2013-07-02 09: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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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链接:关于全省政法机关服务企业、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规定

  红网长沙7月2日讯(潇湘晨报记者 谭旭燕 实习生 彭玲 罗敏)7月1日,省委政法委、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国家安全厅、省司法厅等单位联合下发《关于全省政法机关服务企业、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规定》(下简称为《规定》),明确提出“主动服务企业,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和“严肃整治执法不规范、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等内容,并首次提出“到涉案企业调查取证尽量以非公开方式,尽量不着警服、不用警车,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的负面影响”等贴心的政法机关服务企业准则。

  《规定》提出了政法机关在办理企业案件时,要做到“五个慎重”,即慎重立案、慎重办案、慎重羁押、慎重处置涉案财物和慎重处置涉企群体性事件。

  其中,“到涉案企业调查取证尽量以非公开方式,尽量不着警服、不用警车,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的负面影响”,“对涉嫌犯罪的企业法人代表或高管人员,除确有必要外,尽可能采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对已刑拘、逮捕的,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且案情基本查清的,可视情依法变更为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在不影响案件侦查、财产保全的前提下,实行动态控制,尽量避免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等政策引人关注。

  《规定》明确指出,政法机关“不准以任何名义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索拿卡要,或要求企业购买指定产品、接受有偿服务”,“不准粗暴执法,保持言行举止文明理性,防止滥用武器警械、伤害企业当事人、损毁企业财产等行为发生”。

  《规定》还要求,深入开展企业周边环境整治,依法严厉打击聚众扰乱企业秩序、寻衅滋事、阻挠施工、强揽工程、强迫交易、串通投标、垄断市场、敲诈勒索、金融诈骗、非法集资、侵占资产、侵犯知识产权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对不同性质、不同规模、不同地域的企业实行平等司法保护和法律服务,不得歧视民营企业、小微企业和外地企业,促进企业公平竞争,共同发展。

  保护企业生产经营积极性,支持企业改革创新,严格区分犯罪与错误、失误;对涉嫌违法犯罪情节轻微的,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

  长沙市恒康建材有限公司总经理陈秋峰对于“不着警服,不用警车”的做法拍手称快。“公安部门的执法人员平时与企业打交道时,应该穿便衣乘便车进入企业,更好保障企业的声誉不受损,还要做到执法有根有据。”陈秋峰认为这个政策有利于企业发展。  

  五个慎重

  ○慎重立案,对情节轻微、社会危害轻微的涉企案件,尽量采取调解或和解方式解决。

  ○慎重办案,到涉案企业调查取证尽量以非公开方式,尽量不着警服、不用警车,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的负面影响。

  ○慎重羁押,对涉嫌犯罪的企业法人代表或高管人员,除确有必要外,尽可能采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对已刑拘、逮捕的,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且案情基本查清的,可视情依法变更为非羁押性强制措施。

  ○慎重处置涉案财物,在不影响案件侦查、财产保全的前提下,实行动态控制,尽量避免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

  ○慎重处置涉企群体性事件,对一般性参与人员以劝导教育为主,慎用强制处置措施。

  ——《关于全省政法机关服务企业、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规定》

  [其他规定]

  不准泄露企业商业秘密

  《规定》还要求,不准对企业采取超期限、超标的、超范围的查封、扣押、冻结等侦查、保全措施。不准截留、挪用、违规使用涉案财物。不准在执法办案中泄露企业商业秘密。不准对同一企业的同一法律关系案件进行多头执法、多头查办。不准对企业进行筛选性检查、重复检查和多头检查。不准插手经济纠纷、从事征收税费等活动。不准对企业的合理要求、正当诉求不作为或消极作为。不准以任何形式对投诉、举报、控告人进行打击报复。

  此外,《规定》要求各级党委政法委、各政法机关都要设立和公布专门电话、信箱、邮箱等,受理涉及违反本《规定》的投诉、举报、控告。省委政法委电话:0731-82688129省高级人民法院电话:0731-82206423省人民检察院电话:0731-88094080省公安厅电话:0731-84590505;

  84590196省国家安全厅电话:0731-82294430省司法厅电话:0731-8458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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