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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业原有一般纳税人资格无需重新认定

来源:东莞日报 作者:蔡惠君 编辑:见习编辑:谢芬 2013-06-17 09:4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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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企业要注意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公告,自今年8月1日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除了原来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无需重新认定外,其他纳税人资格需重新认定。

  公告显示,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纳税人,应按照相关公告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其中,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要重新申请认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即可。

  除此之外,“营改增”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满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国税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不满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国家税务局还明确,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试点实施后,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及其相关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按“营改增”有关规定,在确定销售额时可以差额扣除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若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

  值得一提的是,试点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发生增值税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实行不少于6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蔡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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