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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应办理资格认定

来源:人民网 作者:蔡岩红 编辑:见习编辑:谢芬 2013-06-07 14: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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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北京6月6日讯 记者蔡岩红 国家税务总局今天发布公告,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给予明确。要求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纳税人,应按照本公告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公告称,营改增试点实施前(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满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要重新申请认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不满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就试点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发生增值税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公告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实行不少于6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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