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创新型企业竞争力的税收政策
企业所得税政策
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优惠税率。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实行优惠税率。对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目前我省仅长沙市)范围内,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实行定期减免税。对新办的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在2017年12月31日前实现获利的,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两免三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实行优惠税率、定期减免税和加速折旧。对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营期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实现获利的,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五免五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在2017年12月31日前实现获利的,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两免三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对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实行优惠税率。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动漫企业实行定期减免税。对经文化部等部门组织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对软件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不征税。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的,在企业所得税计算中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提高创新型企业培训支出扣除比例。对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单独进行核算的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重点行业和企业实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六大行业企业以及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企业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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