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创新活动的税收政策
企业所得税政策
对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实行加计扣除。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对企业外购软件实行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企业外购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对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企业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企业购置研发仪器、设备可以一次性扣除或进行加速折旧。对企业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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