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促进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文件依据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促进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6]9号)
二、支持范围
1、授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研发成果的使用权、经营权和处置权;
2、支持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不再限制占注册资本比例;对于职务发明成果转让收益(入股股权),成果持有单位可按不低于70%的比例奖励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
3、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得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处置收入不上缴国库。所获收益用于人员激励支出的部分,经批准可一次性计入当年单位工资总额,但不纳入工资总额基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经税务部门批准后,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支持方式
以政府购买服务、后补助等方式,支持湖南省科技成果转化综合服务平台等公共科技服务平台建设;以项目补助形式予以鼓励,各级政府给予立项、土地、场所等政策上的支持;以政府购买服务、后补助等方式,支持湖南省科技成果转化综合服务平台等公共科技服务平台建设。
四、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2016年1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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